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 6 點》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四九五○號函
【要旨】
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六點執行事宜
【內容】
一、按「限制登記作業補充規定」第六點規定:「囑託限制登記應以囑託登記文書為之,其所列之標示,權利範圍或所有權人姓名不符時,登記機關應即敘明其事由,通知原囑託機關於七日內更正或補正,俟更正或補正後,再辦理限制登記。於未獲更正或補正前,如有申請移轉或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即函催原囑託機關儘速辦理,並以副本抄送申請人。」為配合上開規定之執行,登記機關得於通知原囑託機關更正或補正時,在登記簿加註「囑託限制登記補正中」字樣,並於獲更正或補正,辦理限制登記或確定該土地權利非限制登記標的時,塗銷該註記。
二、關於前揭登記簿記載方式,得比照權利書狀補給及書狀補給公告中尋獲原書狀之記載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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