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 《第 7 點》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台(八三)內地字第八三一○八二二號函
【要旨】
「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7點執行事宜
【內容】
一、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五Ο號解釋辦理。
二、按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八點規定,占有人申請登記時,應填明土地所有權人、繼承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址等項。惟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之姓名、住址,登記簿並未記載,且申請人能確實證明在客觀上有不能查明其姓名、住址而為補正者,登記機關不得以之作為該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申請案件駁回之依據。至於通知之處所不明時,應依「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第十五點規定,以公示送達方式處理。
〈第八點修正後為第七點〉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