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2日 星期一

無償供公共通行之私有土地免徵地價稅

無償供公共通行之私有土地免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由於土地所有權人往往不知私有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既成巷道或私設巷道可以申請減免,而喪失減免地價稅之適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減免申請要件者,請於每年9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地價稅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請土地所有權人儘早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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