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8日 星期一

繼承登記(檢附戶籍謄本)

【繼承登記(檢附戶籍謄本) 

Q:
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如被繼承人(小老婆)名下子女出生別為次男.次女等二人.另長男.長女為大老婆所生請問登記時大老婆所生的長男.長女(無繼承權)需檢附//現戶//戶籍謄本嗎?有相關法令規定嗎
A:
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係明定應提出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現在戶籍謄本。
故您所提案例指被繼承人係小老婆~~大老婆之子嗣既不是小老婆之繼承人~~當然無須提出其"現戶"謄本~~
但是您所提的問題徵點在於小老婆的子嗣是次男次女
~~所以申請人在製作繼承系統表及提具證明文件時~~應係提出長男及長女「非小老婆之子嗣而無繼承權」之證明文件~~而最方便明確的文件即為戶籍謄本~~且此謄本無現/除戶之限制~~僅得審認其事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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