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地產法規}處理死亡之絕戶土地稅捐、地政、戶政機關聯繫要點64.1.3訂定

處理死亡之絕戶土地稅捐、地政、戶政機關聯繫要點64.1.3訂定
財政部六十四年一月三日臺財稅字第三○○一七號函訂頒
一、死亡絕戶之稅單,如查無繼承人時,即由稅捐處填製死亡人名冊,記載死亡人姓名及戶籍所在地詳細地址,洽請戶籍或本籍所在地戶籍機關提供全戶戶籍謄本。
二、經查證屬死亡絕戶者,稅捐處應將其所有土地座落列冊連同戶籍謄本送縣市地政機關核對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權屬及查註有無他項權利登記。
三、稅捐機關將查對後土地,按死亡絕戶列冊,並檢具前兩項資料,以當地縣市政府名義,依非訟事件法規定,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四、遺產管理人應依民法第一一七八條規定,洽請法院核定公告期限,並於期限屆滿無繼承人繼承時,向法院聲請准許變賣遺產清償賦稅債務或交付遺贈物,如有賸餘歸屬國庫,賸餘財產如為不動產者,由國有財產局囑託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
五、戶政、地政機關為核對及提供有關戶籍資料,其程序及所需經費由省、市財政、戶政、地政機關協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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