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不動產 可包給二房東
為節省行政成本,財政部國產局鬆綁法規,機關因為業務性質特性,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把不動產委託給二房東,由二房東招商經營,以提高管理效率。
國產局為了讓政府機關經管的國有土地能活化運用,在去年7月3日訂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範國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的原則,包括出租及利用的方式、收價標準、契約內容、出租期限等,供各機關辦理有所依循。
其中第11點未修正前,限制承租人不可以再轉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以防止被二房東賺一手降低政府收入。
國產局副局長張璠昨天表示,但後來國產局到各機關檢查國有不動產,有些機關的委外經營契約到期,要換約,發現如果不出租給二房東,會有更多管理上的麻煩。
舉例,台大醫院光是醫護人員就有5,000多人,加上住院病人、家屬,門診病人,有足夠的空間,共有30、40家小商店,如果都要由院方一一去公告招標,和商店簽約,人力成本勢必會提高。
又如民航局的航站,也有很多商店;清大、台大的校園也是如此。為了提供多元服務需要,出租廠商後,再由承租廠商統一規劃,再轉租給其他店家進駐使用,可以節省履約的管理成本。
因此,國財產在今年10月修訂上述11點,放寬為各機關因業務性質或機關需求,有提供多元服務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同意,可將經管國有不動產轉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以發揮財產效能,創造資產價值。
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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