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清理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保留地處理要點98.9.8修正
法規類號: 北市一七-0七-二00四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日據時期重劃地區保留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保留地,係指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內,未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建築用地經依據「臺北市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地籍清理要點」清理公告確定之保留地。
三、保留地之出售,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四、保留地之出售由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辦理,其售價由本府地政處先行查估,提經本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評定,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
五、保留地應按現況公開標售,其地上物概由得標人自行處理。但經本府核准出租、先行使用或預先核准價購有案之保留地,得由使用人申請按其核准之範圍承購。
六、保留地為畸零地,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核發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者,得依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辦理。
七、保留地之讓售,經核准及評定地價後,應即通知使用人限期申請承購,如受通知人不依限期提出申請或雖於限期提出申請,而不按期限繳款者,即撤銷讓售改以標售。
使用人或承租人申請承購時,應將使用或租用期間內之使用費或租金繳清後,始得辦理
讓售。
八、保留地之得標人或承購人繳清價款及有關稅費後,由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將權利移轉證明書正本發給得標人或承購人,並將影本送所轄地政事務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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