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合併疑義

土地合併疑義
Q:
依土地法施行法19條之1:「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不得合併」。今有4筆土地上有共同擔保之抵押權及地上權﹝權利範圍均為全部﹞要合併,是否須受上揭法令限制。
A:
所謂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例如甲、乙兩筆土地,甲土地設定抵押權,乙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情形屬之。
如果4筆土地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共同擔保〉且地上權亦為『共同設定』時,應非屬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之範疇,不受上開法令限制,自得辦理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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