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繼承}繼承的疑問

繼承的疑問
A:
1.阿公過世後遺留下的土地.阿嬤還在世是否有繼承權?
2.伯父從小姓阿媽的姓.是阿公的婚生子.請問伯父有繼承權嗎?
3.姑姑不是阿公的婚生女.是小時候過繼給伯父當童養媳.但是後來並不是阿公的媳婦.請問有姑姑繼承權嗎?
Q:
請先確認本案阿公死亡日期,才能判斷究係採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或修正前之民法親屬、繼承兩編及其施行法規定抑或應依現行民法親屬、繼承兩編暨其施行法規定而決定有無繼承權。如果本案阿公死亡日期在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後,則依以下規定:
一、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所以阿嬤有繼承權。
二、伯父是阿公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符合民法第1138條規定有繼承權。
三、至於『童養媳姑姑』部份應確認其身分有無轉換以為判斷有無繼承權;建議您參酌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Ο五九五五號函規定即可獲得解答。
附錄函解: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五九五五號函 
【要  旨】
繼承人身分如有爭執仍須調查事實並參酌實體法例以為判斷
【內  容】
按「日據時期媳婦仔係以將來婚配養家男子為目的而收養之異姓幼女,縱本姓冠以養家之姓,其與養家僅有姻親關係,並無擬制血親關係,性質與養女有別,對養家財產不得繼承,而與其本生父母互有繼承權。」、「『無頭對』媳婦仔日後在養家招婿,且所生長子在戶籍上稱為『孫』者,自該時起該媳婦仔與養家發生準血親關係,即身分轉換為養女。但媳婦仔如由養家主婚出嫁,除另訂書約或依戶籍記載為養女外,難謂其身分當然轉換為養女。」分為「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三十八點、第四十點所明定。又臺灣最高法院四十六年三月二日四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號:「戶籍簿之記載,雖可為身分之一種證明,但關於身分之取得及喪失,如有爭執,仍須調查事實,並參酌實體法例以為判斷。」,本案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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