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分公司欠稅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分公司欠稅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總公司沒欠稅而分公司欠稅,仍應對總公司負責人限制出境。
財政部74520日台財稅第16265號函規定,依據經濟部57110日商954號函釋:分公司為本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並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所以分公司欠稅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所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限制欠稅營利事業單位負責人出境,至分公司欠稅則依前述規定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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