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養地停車場 要課空地稅
財政部昨天證實,行政院已經核定廢止民國74年所頒布的停徵空地稅行政命令,凡建商、財團手中建地,闢為停車場,或花園菜圃,皆為空地稅課徵對象。財政部將盡速與內政部會銜發布新的廢止函釋,估計最遲在2週內生效。
一旦空地稅復徵,大台北地區的一些「黃金停車場」,恐怕都將面臨空地稅徵收的壓力,財長李述德明白表示,此舉有助於抑制財團「養地」。
財主單位並表示,土地稅法與平均權條例都賦予地方政府有課徵「空地稅」的法源依據,地方政府應對都市計畫土地全面檢視盤點,使用率低或未使用土地,應劃定範圍,行使稽徵權。如果地方執行力不佳,財政努力度不足,中央將減少對該縣市的財源分配及補助。
內政部表示,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定義得很清楚,空地是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有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10%,且經地方政府劃定限期建築利用者。
上述的建築物價值是指寫在「房屋稅」單上房屋評定現值。政大地政系教授楊松齡表示,由於「房屋評定現值」與「申報地價」都遠低於市價,所以用此二者為計算標準,還算公平。
官員表示,如果住宅、商業、工業等建築用地,不做建築開發利用,卻拿去蓋平面停車場,因為停車場的房屋只有小小的收費亭,房屋評定現值一定低於申報地價的1成,應該要課徵空地稅;更何況如果用於種花、種菜,當然也是空地稅的課徵對象。
如地方政府劃定範圍,實施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地主必須在多久之內完成建築?楊松齡表示,要看地方政府給予地主的「限期」有多久,地主必須要在期限內申請取得建築執照;又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內政部表示,取得建造執照後,在直轄市或省轄市為2年,在縣轄市或鄉鎮為3年,必須要開工建築,若逾期就可課徵空地稅,加徵地價稅基本稅額的2~5倍。
官員表示,若地方政府對空地稅劃定範圍後,卻發現有執行困難,例如有土地糾紛,或與人共有有開發困難,或既得利益者找立委關說,地方政府也可考慮另立名目開徵新稅,例如叫「養地稅」,就像北市要課徵「豪宅稅」一樣。
工商時報 記者王信人、呂雪彗/台北報導 20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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