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土地共有問題
Q:
母親最近繼承了一筆土地,但這筆土地相當複雜,是我曾祖父留下來的,一塊土地約260坪大,零零總總大概10幾個人所有(土地謄本所載),我母親與4個人分別大概持有45坪地,其他的就不用講了,重點是這是個人都過往多時曾祖父那一輩的,現在我們想處理這塊地,卻因為人都死了,也沒有後代人繼承,但是地價稅單卻都還是我們在繳(都繳了至少50幾年了,我母親都76歲),問了土地代書,卻回答我們,要等到土地重劃才能解決,難道真得只能處理,這樣我們該如何處理這樣的土地.
A:
一、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要處分不管死了幾代都要先辦理繼承登記,蓋「...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也!
二、無後代子孫並不一定無繼承人,因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並不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限,請查清楚吧!
三、若其他共有人不願意辦理繼承登記及共有物分割,那只能向法院聲請判決共有物分割以求解決﹝民法第824條﹞。
附錄條文供參:
§民法第759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法第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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