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與預告登記及繼承問題
Q:
一.擔心日後繼承問題,想將不動產過給長子,但因增值稅太高,想改以自益信託給先生(受託人),想在私契上註明死後給長子,在登記上是否有問題,長子是否可取得我一建物一土地的信託全部財產(我另有三女一子)?
二.有建議我作預告登記給長子,那請問應該在信託前還是信託登記後再做?
三.預告登記與我死亡時的繼承登記有什麼樣的法律關係?有沒有登記的必要?
四.若完成信託登記,我是否仍可每年將此一建物一土地分次過給長子?
A:
首先應打破信託登記能節省增值稅的迷思,且預告登記只為公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與登記名義人間債之關係,不具物權效力。若完成信託登記,再分年分次贈與長子,則關係更形複雜,且無實質意義。
如果您決定某特定不動產由長子繼承,建議您可以採『遺囑』的方式達到目的。
PS:人的想法可能隨著時空背景而改變,我曾經遇過一個例子,因長子較孝順所以決定把土地贈與給長子,豈料登記後長子與媳婦卻一反常態,而其他子女亦不諒解,所以謹慎點較好!另法律規定『遺囑內容得隨時撤回』,您可以保有較高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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