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案子判決確定被告之抵押權罹於時效消滅,應與塗銷,但被告已經死亡,其繼承人有四位,後改列四位為被告。(以獲勝訴確定判決)
該案件判決主文是說,先命四位被告先以繼承登記後,再辦理塗銷登記。那請問如被告不予登記,那原告的代位登記要透過執行法院嗎?以確定判決申請之即可嗎?
還是要另訴代位行使呢?
案子判決確定被告之抵押權罹於時效消滅,應與塗銷,但被告已經死亡,其繼承人有四位,後改列四位為被告。(以獲勝訴確定判決)
該案件判決主文是說,先命四位被告先以繼承登記後,再辦理塗銷登記。那請問如被告不予登記,那原告的代位登記要透過執行法院嗎?以確定判決申請之即可嗎?
還是要另訴代位行使呢?
A: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規定:「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確定判決書,其主文載明應由義務人先行辦理登記,而不辦理者,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之。」
故本案如被告(義務人)不先行辦理繼承登記,自可由原告代位申請辦理「判決繼承」登記後,再連件辦理「判決塗銷(抵押權)」登記。
故本案如被告(義務人)不先行辦理繼承登記,自可由原告代位申請辦理「判決繼承」登記後,再連件辦理「判決塗銷(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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