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實例釋疑}純獲法律上利益之限制行為人受贈不動產,是否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Q:
祖父贈與不動產予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孫子,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於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祖父(贈與人)切結,其贈與係純獲法律上之利益,由其未成年之孫子以自己之名義為受贈之意思表示,是否須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A:
一、「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定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分別為民法第760737879條所明定,首予敘明。
二、依題係「不動產贈與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第760條規訂,「應以書面為之」,此為登記應附契約書之所由也!一前法規定「單獨行為無效」「未得...之契約,應經...始生效力」,依此未得其『允許』或『承認』前,該契約未生效力,至此得否辦理登記,其法規定已明確無疑。
三、雖民法第77條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不在此限」,此僅於債法上自有其效力,惟於物權法上,在未得其允許或承認前,應未生效,自無法辦理登記,規定亦明。
四、參酌40年台上第156369年上2041號、21年上2018號判例之判決意旨,該書面契約應難認有其效力。故亦應認不得辦理登記。
五、關於不動產之登記,應從物權法之規定始得其解。否則債權、物權不分,事將治絲愈棼,恐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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