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02條規定: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檢附載有義務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
是如該權利人如未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於登記前死亡者'是否有前條之適用'又得否登記為權利人之繼承人之ㄧ?或該如何申請登記?
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02條規定:土地權利移轉、設定,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後,如登記義務人於申請登記前死亡時,得僅由權利人敘明理由,檢附載有義務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單獨申請登記。
登記權利人死亡時,得由其繼承人為權利人,敘明理由提出契約書及其他有關證件會同義務人申請登記。
是如該權利人如未依法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於登記前死亡者'是否有前條之適用'又得否登記為權利人之繼承人之ㄧ?或該如何申請登記?
A:
土地登記規則102條所謂經訂定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監證,乃在於證明其契約是否為真實,其精神在於該經公證或監證或申報現值或契稅等行為,其約已經由公部門確認過(民間公證人原非在該法條規範之範疇),較不容易造假。雖然規定『經訂定書面契約依法公證或監證並申報現值或契稅』但依個人淺見如果係訂定書面契約後僅依法公證或監證惟並未申報現值或契稅時,依其土登102條之精神仍應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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