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稅務宣導}自用住宅用地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

自用住宅用地以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
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因故遷出戶籍,但實際上仍舊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卻遭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稅率課徵地價稅,實在很不合理。該主管稅務當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係已明定自用住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故其戶籍已遷出而無人設籍於該地,自應改按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