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法院發給准予處分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法院發給准予處分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五八二號函 
【要旨】
法院發給准予處分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之證明文件,屬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內容】
關於法院依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二三號解釋,酌量核定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不動產為處分,需申請權利移轉登記時,發給准予處分等相關證明文件,依其性質自屬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條所稱「法院之證明文件」。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90條修正後為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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