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申辦遺產協議分割時,有民法第106條禁止代理之情形,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7年8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9929號函
【要旨】
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申辦遺產協議分割時,有民法第106條禁止代理之情形,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內容】
查96年5月23日總統公布增訂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該條修正說明第二項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是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申辦遺產協議分割時,倘有民法第106條所定禁止代理之情形,自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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