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多名未成年子女以同居之祖父母為法定監護人與其母協議分割遺產,無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

多名未成年子女以同居之祖父母為法定監護人與其母協議分割遺產,無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七四八一號函
【要旨】
多名未成年子女以同居之祖父母為法定監護人與其母協議分割遺產,無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
【內容】
一、查關於無繼承權之監謢人代理多名未成年子女與其父(母)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有無違反民法第一百零六條禁止雙方代理之規定疑義,前經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一七三Ο號函准法務部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八五律決三Ο一一一號函:「本案四名未成年子女以其同居之祖母為法定監護人與其父協議分割遺產,因其祖母並無繼承權,參照本部八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法八二律字第Ο六八三四號函釋意旨,無繼承權之監謢人代理多名未成子女與其他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似無違反民法第一百零六條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之規定。惟來函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顯示,有關現金三萬元部分由未成年子女各取得四分之一,而土地及建物等不動產則由該未成年子女之父一人取得,是否確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宜併予審酌,且宜促請法定監護人善盡其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併此敘明。」在案。
二、本案三名未成年子女以同居祖母為法定監護人與其母協議分割遺產,案情與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一一七三Ο號函釋案例雷同,仍請參依上開函釋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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