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資產管理公司辦理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不動產拍賣,在欠稅未繳清前,地政機關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資產管理公司辦理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不動產拍賣,在欠稅未繳清前,地政機關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7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9290號函 
【要旨】
資產管理公司辦理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不動產拍賣,在欠稅未繳清前,地政機關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內容】
一、依據財政部93624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911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為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所明定。另查「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28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依拍賣條件繳足價金後,公正第三人應發給拍定證明書。買受人得持前項公正第三人發給之拍定證明書,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逕向不動產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登記及抵押權塗銷登記,不須會同抵押人申請」。故若欠繳土地稅(含地價稅與當次拍賣應納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依上揭稅法規定,地政機關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至於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參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拍定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