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受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申請人所附買賣契約之部分標的已為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台(八八)內地字第八八○四九○八號函
【要旨】
登記機關受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申請人所附買賣契約之部分標的已為限制登記之處理方式
【內容】
查契約內容,於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者,皆應認為有效,前經法務部七十二年十月十二日法七十二律決第一二四八七號函示有案,是登記機關受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縱申請人所附買賣契約中之部分標的(面積),業經法院囑託辦竣假扣押登記,該契約如不違反法律強制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者,仍為有效,應予受理;惟該未能移轉之部分,得於土地登記申請書或登記清冊內敘明理由,經雙方同意扣除該部分後先行移轉,登記機關辦竣登記後,另於稅捐機關移送之現值申報書第一、二聯加註「因部分持分假扣押,本次僅移轉持分○○之○」影印附卷,並將第二聯移回稅捐機關釐正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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