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確定判決之效力無法確認,可予駁回

確定判決之效力無法確認,可予駁回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六年一月四日台(六六)內地字第七七五八一號函
【要旨】
確定判決之效力無法確認,可予駁回
【內容】
本案翁某換持憑台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申請塗銷郭某等所有權登記,既據郭某等敘明當事人間已協議和解,由該申請人捨棄依原確定判決所確認之塗銷登記請求權,並檢具台北地方法院所為翁換不得本於原確定判決(六十四年家評字第一二九號)向地政機關為所有權移轉塗銷登記之判決書(六十五年訴字第八四一六號)則原確定判決之效力即無法確認,地政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駁回,俟判決確定後再予受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八條修正後為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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