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續金融機構繼受消滅金融機構之信託財產,申辦受託人變更登記,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之規定,免納登記費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4年9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2122號函
【要旨】
存續金融機構繼受消滅金融機構之信託財產,申辦受託人變更登記,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之規定,免納登記費
【內容】
一、本案經函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9月13日金管銀(一)字第0940020777號函復略以:「查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者,其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於申請對消滅機構所有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主管機關證明逕行辦理登記,免繳納登記規費‥‥』乙節,係為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經濟範疇與提升經營效率提供誘因。本會前於93年12月23日以企管銀(六)字第0930036641號函核准台北銀行及富邦商業銀行合併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據銀行法第58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是以,前開合併案中存續機構繼受消滅機構之權利義務,亦含該原消滅機構為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在內,而得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免繳納登記規費規定。」
二、本部同意上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本案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規定之適用,請以「法人合併」為登記原因,免繳納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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