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諮詢★臺北縣政府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要點95.9.4修正

臺北縣政府辦理土地法第34條之16項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要點95.9.4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北市政府北府法規字第 0991209390 號公告繼續適用

一、目的
為利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調處案件之進行,並加強就調處案件與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所)間之業務聯繫,以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之要件
本府受理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6  項之案件,應先審查其申請資格,符合規定者,移送所轄地所辦理前置作業。
三、前置會議小組
由各地所主任擔任召集人,邀集相關業務課長、相關業務資深人員及該案承辦人員組成專案前置會議小組,辦理調處會議前置作業事宜。
四、會議前應配合事項
(一)本府行文地所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同時通知調處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對造人現場勘測日期,並請申請人於測量期日前逕至地所繳納勘測費用,勘測費用依申請人擬分割方案,按分割複丈收費標準計收。
(二)地所接獲本府通知調處案件後,由測量課填具測量申請書,並就申請人擬分割之方式其合理性及適法性先行擬具意見送交前置會議小組參考。
(三)現場勘測除就爭議標的物及鄰近之水溝、道路、建築物等相關現況詳實測量,並應就地形等相關現況攝影以供前置會議成員參考。
(四)訂定前置會議召開之日期、時間,除書面通知申請人、對造人或權利關係人外,並同時請本府派員列席。
(五)測量人員應製作簡報資料,向前置會議成員解說案情及實測成果。
五、參加人員
(一)前置會議參加人員除前置會議小組成員、申請人、對造人或權利關係人,並得請本府派員列席。
(二) 前置會議主席由前置會議小組召集人擔任,主席不克出席時,得指定成員之一代理之。
六、會議進行程序
(一)承辦人員以簡報資料解說案情,承辦人員並應依實測成果,就申請人擬分割方式不合規定或不合理之處予以說明,並得提供分割建議。
(二)前置會議小組或本府列席代表就承辦人員解說不足之處提出詢問。
(三)申請人、對造人或權利關係人陳述意見。
(四)前置會議小組研議共有物分割可行方案,或請兩造試行協議。
七、會議結果
(一)申請人、對造人全數到場且達成協議者,即作成紀錄並函知本府憑辦。
(二)調處申請人同意撤回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者,即作成紀錄並函知本府憑辦。
(三)申請人、對造人未全數到場,或雖全數到場惟未達成協議者,應即將處理結果函送本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辦理調處。
八、辦理期限
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 16 條第2 項規定,調處,應自接受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之,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延長。故地所自排定測量日起,至將前置會議結果函送本府,辦理期限以 15 日為原則。
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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