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債務清償,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其義務人為法人者,無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三六九八號函
【要旨】
因債務清償,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其義務人為法人者,無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適用
【內容】
案經本部邀集法務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如次:「因債務清償,申辦抵押權塗銷登記,其義務人為法人者,無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後段規定:『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位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之適用。」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後段修正後為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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