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3日 星期日

★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重劃}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八年四月十三日台(七八)內地字第六九○九一二號函 
【要旨】
關於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之執行
【內容】
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區域性道路等公共設施,其工程費用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編列預算補助或由政府視實際情形配合施工。所稱「工程費用」,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應不包括地上物之拆遷補償費在內。是以政府配合施工之地上物,應由自辦市地重劃會自行處理。至自辦市地重劃區之重劃工程,如重劃會自行施工部分已施工完竣,且政府配合施工部分,其地上物業經重劃會自行處理完畢,主管機關可就該重劃會自行施工部分,依上開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發給重劃負擔費用證明書。(按: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第46條修正後為第36條、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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