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法院判決係指形成判決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二年一月十三日台(七二)內地字第一三四六六一號函
【要旨】
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法院判決係指形成判決
【內容】
按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惟形成判決(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Ο一六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陳○在、陳○勝君二人依買賣關係取得沙鹿鎮鹿寮段七七二、一九四之一地號兩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確定判決,係屬給付判決,核與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取得不動產物權之法院判決有間,並無物權之效力;從而,另案申請人陳○雄君申請持分買賣移轉登記案(含抵押權塗銷)既收件在先,自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二條修正後為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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