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之特約非屬應登記之事項,毋庸予以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五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五九)內地字第三五六七九三號函
【要旨】
保證人之特約非屬應登記之事項,毋庸予以登記
【內容】
關於抵押權設定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其聲請書內記明之特約,自應予登記。惟其特約應以關於抵押權所擔保範圍內應以記載之事項為限,本案抵押權設定登記聲請書內,縱有保證人之特約,應毋庸予以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已於六十九年三月一日修正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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