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建築管理前,原屬同一人所有之土地與房屋,因分別出賣予不同人,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4項之適用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八○)內地字第九三三三三六號函
【要旨】
實施建築管理前,原屬同一人所有之土地與房屋,因分別出賣予不同人,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4項之適用
【內容】
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年六月十八日法八十律Ο九ΟΟ五號函復略以:「按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無使用執照者,…建物與基地非屬同一人所有者,並另附使用基地之證明文件。』」揆其意旨乃在避免發生無權占用他人基地建築房屋之情形。至來函所引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意旨乃指土地及房屋原屬於同一人所有,嗣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出賣予不同人時,如無特別情事顯示對於賣屋有限制基地使用之情,應推斷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其非無權占有可比。....」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至申請案是否符合上揭規定,請本於職權自行依法認定。(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修正後為第七十九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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