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項執照不得據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七年六月九日台(七七)內地字第六○四七七七號函
【要旨】
雜項執照不得據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內容】
查本案據以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雜項執照(載明「規定竣工期限」七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依建築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係申請使用執照應備之文件,與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所列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尚屬有別,是以本案建物應俟其建築工程完竣領得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後,再予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修正後為第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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