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0日 星期日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關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規定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勿須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

關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規定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勿須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5086號函
【要旨】
關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83條規定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勿須檢附基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
【內容】
一、按「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為建築法第三十條所明定,是建築主管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前已依上開規定審查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在案。
二、查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應依同規則第七十九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之意旨,係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及避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滋生疑義所增訂。從而,區分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如已於申請書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即符合上開規則之規定,勿須檢附基地所有權人之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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