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權利範圍所附基地權利證明文件事宜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0一五八九號函
【要旨】
區分建物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權利範圍所附基地權利證明文件事宜
【內容】
一、查區分建物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附何種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業已明定;又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區分所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條規定在案。
二、旨揭所示事項,為配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並避免於辦理所有權移轉時滋生疑義,爰新增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三條。故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登記時,仍應依上開規定提出相關文件並於申請書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如申請人查註基地權利種類及其範圍有困難時,應請其逕洽貴府建築主管機關調卷或影印其提供興建房屋時所附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後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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