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自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證明書後因應處理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台(九○)內中地字第九○八二六一三號函
【要旨】
經濟部自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公司及負責人印鑑證明書後因應處理方式
【內容】
一、為配合減少公司法人使用公司登記表抄錄本,經本部邀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經濟部、台北市、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地政處及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會商,獲致結論如次:「公司法人申請土地登記時,其為義務人時,如未能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及影本者,可檢附公司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載有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部分抄錄本及其影本,抄錄本核對完畢發還,影本由公司切結:『本影本與案附抄錄本相符,所登記之資料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以為替代。」
二、本部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二三四七號函說明二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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