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持憑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簿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取得財產登記,地政機關應承認法人登記簿謄本效力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內中地字第0九一00二0三四八號函
【要旨】
法人持憑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簿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取得財產登記,地政機關應承認法人登記簿謄本效力
【內容】
法人持憑法院核發之法人登記簿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取得財產登記,地政機關應承認法人登記簿謄本效力乙案,請依司法院秘書長函釋辦理。
附: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秘台廳民三字第三二三六九號函
一、略。
二、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四條之法人登記證書,應於法人繳驗財產已移轉為法人所有之證明文件後發給;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法人於法院登記處為法人登記之記載後證書發給前,為辦理取得財產登記,得請求法院登記處交付登記簿謄本,謄本上應載明:「專用於辦理法人取得財產登記」字樣。法人持該登記簿謄本向地政機關申請辦理取得財產登記時,請依上開規定承認法人登記簿謄本之效力。
※著作權所有嚴禁複製轉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