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註記及執行事宜(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5年11月1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6305號函
【要旨】
地政機關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註記及執行事宜
【內容】
一、為執行本部95年10月12日召開研商「地政機關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九條規定之相關執行事宜」會議決議,修正本部90年10月12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3467號令示「地政機關配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之相關執行事宜」一、(二),二、(二)有關登記簿註記方式原文字「已興建農舍,建築完成日期:○○年○○月○○日」,修正為「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年○○月○○日」,爰於其他登記事項類別,增加代碼「9L」,資料內容為「農業發展條例民國89年修正後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登錄內容為「○○年○○月○○日」。
二、副本抄送本部營建署,請督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將農舍坐落之地號及提供興建農舍之所有地號送地政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之清冊,應載明使用執照核發年月日及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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