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構申辦土地登記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准向地政事務備查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一○五四三號函
【要旨】
公營事業機構申辦土地登記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准向地政事務備查
【內容】
一、為簡化登記作業,公營事業機構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備查後,申請土地、建物登記時,地政事務所得依其核備之文件辦理。上揭證明文件倘有變更,應再向地政事務所備案;又如係出售土地、建物時,得將其清冊送地政事務所備查,以防杜偽冒不實。
二、本國金融機構申辦抵押權、地上權之設定、變更及塗銷登記等之委託書及印鑑卡備查已另有規定,故公營金融機構不適用本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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