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建築基地上擁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各區分建物應分擔之基地應有部分之登載方式(二)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八六)內地字第八六七四七六五號函
【要旨】
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建築基地上擁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各區分建物應分擔之基地應有部分之登載方式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中華民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請假)、省市政府地政處會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建築基地上擁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為便於識別各區分所有建物應分擔之基地應有部分,得於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予以註明,其註記方式如左:(一)人工登記作業地區: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加註「基地權利範圍:○○地號○○○○分之○○○○」。(二)電子處理作業地區:於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規範第三十七頁及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之「其他登記事項類別」中,增加代碼「DC」,資料內容為「基地權利範圍:」。
二、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建築基地上擁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得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建物與其基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敘明各區分所有建物應分擔之基地權利範圍,申請登記機關加註於建物登記簿或地籍主檔上。建物所有權人為便於管理,得自行在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上註記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權利範圍,以免混淆。
三、內政部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台內地字第八四七七Ο九六號函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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