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構造及使用上不具獨立之建物,或未能增編門牌者,不得以區分所有建物辦理登記

構造及使用上不具獨立之建物,或未能增編門牌者,不得以區分所有建物辦理登記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六年八月七日台(七六)內地字第五二四三七一號函
【要旨】
構造及使用上不具獨立之建物,或未能增編門牌者,不得以區分所有建物辦理登記
【內容】
按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區分所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一條明定,該區分所有部分在建物構造上與使用上應具有獨立性,並經編訂有門牌,始得為區分所有建物登記之權利客體,本案建物三、四、五層之構造及使用既不具獨立性,且無法增編門牌,自不能以區分所有建物逐層編列建號分別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一條修正後為第八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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