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建築基地上擁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各區分建物應分擔之基地應有部分之登載方式(一)

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建築基地上擁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各區分建物應分擔之基地應有部分之登載方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二三五七號函
【要旨】
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建築基地上擁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各區分建物應分擔之基地應有部分之登載方式
【內容】
查「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建築基地上擁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為便於識別各區分所有建物應分擔之基地應有部分,得於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簿標示部予以註明,其註記方式如左:(一)人工登記作業地區:於建物登記簿備考欄加註『基地權利範圍:○○地號○○○○分之○○○』。(二)電子處理地區:於地籍資料處理系統規範第三十七頁及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之『其他登記事項類別』中,增加代碼『DC』,資料內容為:『基地權利範圍:』。」為本部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八六七四七六五號函所明釋;又為已登記註記之地籍資料能於所有權狀顯示,使登記名義人便於識別各區分所有建物應分擔之基地應有部分,並避免買賣糾紛之發生,得由登記機關依當事人之申請時一併於建物所有權狀加註基地○○號之權利範圍;電子處理作業地區,於列印建物所有權狀時,讀取其他登記事項代碼「DC」,即列印基地權利範圍,爰修正「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第二ΟΟ頁及「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規範」第一五一頁之「建物所有權狀」格式暨列印方式,於基地號項下加入「基地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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