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4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諮詢★債權人放棄抵押權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時,無須得債務人之同意

債權人放棄抵押權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時,無須得債務人之同意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台(六)內地字第四七五七一號函 
【要旨】
債權人放棄抵押權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時,無須得債務人之同意
【內容】
一、本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六十年二月十七日台(六Ο)函民字第一一七二號函以:「查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得代位行使之債務人權利,除私權外包括公權在內,塗銷登記聲請權雖屬公權,但債務人如怠於行使,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似非不得代位行使之。又抵押權係債權人之權利,而非其義務,債務人並無強以抵押物供清償債務之權,故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於數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時,似可任意拋棄其中一個或數個不動產上之抵押權,而無須得債務人之同意。(參照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八九五號判例)」等由。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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