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地目之非都市土地申請合併後,縱然使用舊有地號,其地目欄仍以空白方式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2年5月2日台內地字第0920006653號函
【要旨】
不同地目之非都市土地申請合併後,縱然使用舊有地號,其地目欄仍以空白方式處理
【內容】
按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係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使用管制之依據,地目於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上即已失其作用,是本部前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三二八八號函明定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復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及同年九月二日分別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0八五五九號函及同字第0九一00一一三八一號函釋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至於不同地目之土地申請合併後,縱然使用舊有地號,仍應參照前揭規定不予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並請轉知各地政事務所加強向民眾宣導地目逐步廢除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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