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同一使用分區不同地目土地申請合併後,不予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3月3日台內地字第0930063090號函
【要旨】
都市計畫同一使用分區不同地目土地申請合併後,不予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
【內容】
一、略。
二、按「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及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第二百二十四條…所稱之使用性質,於都市土地係指使用分區,於非都市土地係編定之使用類別。」分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一所明定。另查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係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使用管制之依據,地目於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已失其作用,是本部分別以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0八五五九號函及同年九月二日台內地字第0九一00一一三八一號函釋,非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編定明顯不符者,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至於不同地目之土地申請合併後,縱然使用舊有地號,依本部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台內地字第0九二000六六五三號函釋不予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亦以空白方式處理。由於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係依都市計畫及相關法令辦理而非以地目實施管制,其情形與非都市土地類似,又依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都市計畫之農業區及保護區已非屬「耕地」之範圍,不以地目為耕地之認定依據,且政府逐漸廢除以地目作為土地管制之手段,是以,都市計畫同一使用分區不同地目土地申請合併後,參照上開函釋,不再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故本部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台(九十)內地字第九00五三七八號函有關都市計畫同一使用分區不同地目土地申請合併後之地目銓定原則之規定已無必要,應停止適用。
三、依前項規定,因不同地目土地申請合併後,不予銓定地目而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如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條有關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者,其為建築物及使用時,得向登記機關申請該土地標示之舊登記簿及異動索引資料,作為上開條文之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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