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建築物及其基地,拍定人各異時,房屋所有權人享有法定地上權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六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台(六七)內地字第七七七二三六號函
【要旨】
法院拍賣建築物及其基地,拍定人各異時,房屋所有權人享有法定地上權
【內容】
按土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為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所明定。本案抵押權人拍買承受該建築物,並經訴訟判決確定對該建築物基地為設定地上權登記,縱嗣後該基地另拍賣移轉予第三人,參照最高法院六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Ο號民事判決理由中為「....至系爭農地縱令在繫屬後由執行法院實施拍賣,業經第三人拍定,但依法對該第三人仍有效力....」意旨,房屋所有權人申辦地上權設定登記時,該管地政機關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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