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檢附大陸地區文書,其文書應由申請人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二年二月五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八四六號函
【要旨】
土地登記申請案件檢附大陸地區文書,其文書應由申請人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內容】
「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文件或其委託書、授權書之驗證及台灣地區人民身陷大陸(或前往大陸),其委託書、授權書或死亡證明文件之驗證」事項,業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八十年四月九日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處理。大陸地區文書應由申請人向海基會申請驗證。經海基會驗證為真正之大陸地區文書,形式上可推定為真正,其實質內容仍應由各受理機關自行認定,如有疑義或必要時,得以個案委託海基會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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