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一經確定,其抵押權性質轉變為普通抵押權,再次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與他人,自得依普通抵押權讓與方式為之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93年1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00252號函
【要旨】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權一經確定,其抵押權性質轉變為普通抵押權,再次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與他人,自得依普通抵押權讓與方式為之
【內容】
查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經確定,其擔保債權之流動性隨之喪失,該抵押權所擔保者由不特定債權變為特定債權,且該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結合狀態完全回復,亦即抵押權從屬債權之特性與普通抵押權者相同。準此,倘資產管理公司於受讓金融機構最高限額抵押權時,該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經確定,其抵押權性質轉變為普通抵押權,資產管理公司再次申辦抵押權移轉登記與他人,自得依普通抵押權讓與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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