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隨同債權讓與受讓人為抵押權移轉登記時,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申請
【公布日期文號】
行政院五十七年二月二日台五十七內字第○八二○號函
【要旨】
抵押權隨同債權讓與受讓人為抵押權移轉登記時,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申請
【內容】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本件債權讓與之受讓人如確曾依民法第二九七條規定,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即生債權移轉之效力。至為該債權擔保之抵押權,依民法第二九五條第一項本文之規定,隨同移轉於受讓人,準是規定於債權讓與之場合,隨同債權讓與之抵押權辦理移轉登記時,在原債權及抵押權之範圍內似不必由債務人(即為抵押權標的之土地所有權人)會同辦理登記」。
二、應依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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