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諮詢★決算期未屆至之最高額抵押權轉讓應以基礎契約之當事人及受讓人三面契約為之,未經債務人參加,不得移轉。但債權額已確定者,無須擔保物提供人會同辦理(一)

決算期未屆至之最高額抵押權轉讓應以基礎契約之當事人及受讓人三面契約為之,未經債務人參加,不得移轉。但債權額已確定者,無須擔保物提供人會同辦理()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七九)內地字第七六三九九五號函 
【要旨】
決算期未屆至之最高額抵押權轉讓應以基礎契約之當事人及受讓人三面契約為之,未經債務人參加,不得移轉。但債權額已確定者,無須擔保物提供人會同辦理
【內容】
最高限額抵押權如所擔保之債權額已確定,固得與其債權一同移轉,其移轉登記無須擔保提供人(兼債務人)會同辦理,惟仍須提出足資證明債權額確定之有關證明文件,始得辦理。如所擔保之債權額未結算確定,非經債務人參加最高限額抵押權轉讓契約,不得申辦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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