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為債務人,辦理抵押權設定時,免提出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台(七三)內地字第二五八九二六號函
【要旨】
法人為債務人,辦理抵押權設定時,免提出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
【內容】
關於債務人為法人,其於提供自然人所有之土地,為債權人設定抵押權登記時,如該法人已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登記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者,為簡化登記程序,無需再提出該法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又該提供擔保之不動產既非該法人所有,亦無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於申請書適當欄內記明確依公司法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之事由。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修正後為第四十二條、第一百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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