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數宗土地、建物權利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得以抵押權人出具部分塗銷證明文件辦理之要件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七四四○一號函
【要旨】
以數宗土地、建物權利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得以抵押權人出具部分塗銷證明文件辦理之要件
【內容】
案經本部邀同法務部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關於以數宗土地、建物權利為共同擔保設定抵押權登記,嗣後因拋棄或債務部分清償,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抵押權部分塗銷及抵押權權利內容變更登記,基於『債權人就同一債權於數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時,可任意拋棄其中一個或數個不動產上之抵押權,而無須得債務人之同意。』之意旨(司法行政部六十年二月十七日台六Ο函民字第一一七二號函參照),如其共同抵押人間不具有連帶債務或連帶保證之關係,而其辦理抵押權內容變更僅係擔保物減少且不涉及債權金額之增加者,得以抵押權人出具之部分塗銷證明文件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辦理之,免再依內政部八十二年六月十四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Ο七八九三號函及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一三三Ο一號函之規定辦理。」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條修正後為第一百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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